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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法庭建议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作者:甘蔗法庭 邱继莲  发布时间:2014-05-22 11:57: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甘蔗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以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依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极易引发管辖权争议,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以及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不一,多数认为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住所地。但目前,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多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银行转账地并不当然是贷款方所在地。因此,建议对现金交付或者银行转账分别作出规定,对于现金交付借款仍适用于《批复》的规定,对于银行转账借款则应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银行转账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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