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至4月份间的一天,被告人袁某在自己家中为别人加工根雕制品。伊某到其工房看中了被告人袁某持有并加工的弥勒佛根雕4尊、观音佛根雕2尊,双方谈妥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900元,伊某当场支付200元定金。数日后,伊某将3700元人民币通过工商银行转帐到被告人袁某妻子名下,被告人袁某将根雕制品用物流发到伊某所在地武夷山市。经现场勘查和林业工程师鉴定,所查获的6件制品系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袁某到闽侯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我院以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的赃物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