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底,我院上街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同事聚餐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同桌八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并判决同桌八人赔偿死者家属5万多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1年2月,陈某与同事卓某、郭某等九人到闽江边的某酒楼聚餐,约定费用AA制。酒席席间,陈某与八同事共饮用3瓶干红葡萄酒、26瓶小优啤酒。散席后,陈某在同事郭某的陪同下,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陈某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林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陈某摔倒受伤。后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闽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驾驶报废且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陈某的死亡未获得任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多次找同桌卓某、郭某等八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卓某、郭某等均互相推诿自己的责任。陈某的妻子和儿子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卓某、郭某等八人告上法庭,认为卓某、郭某等八人明知陈某每晚均骑车回家,但仍然和陈某喝酒致醉,且在看到陈某酒后骑车仍不制止,造成陈某因此死亡,应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8多万元。
被告卓某、郭某等八人则认为,当天晚上是陈某提议聚餐,席间八被告并没有劝酒行为,陈某也只是喝了一两杯啤酒,并没有醉酒。而且八被告看到陈某酒后骑车,曾劝陈某不要骑车回家,是陈某执意骑车回家。陈某死亡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卓某、郭某等八人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陈某酒后驾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陈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陈某自身重大过失引起的。但卓某、郭某等八被告对陈某酒后驾车,应当知道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放任态度,未加以制止,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应负赔偿责任。但八被告属于一般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卓某、郭某等八人应对俩原告因陈某死亡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卓某、郭某等八人共同赔偿俩原告57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