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为经营生意而借款,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前,我院经审理,判令另一方不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4年8月20日林甲以经营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陈某借款25万元。2015年4月30日,林甲与丈夫林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担。
借款期满,林甲拒绝归还借款,陈某遂将林甲与林乙一同诉至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林乙辩称,其收到起诉状后才知道前妻借款之事,这些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应认定为林甲个人债务。
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借款人林甲应首先对债务负责,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则需要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夫妻有借款的合意。本案中,林甲一次性向陈某借款25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在收到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13万元借款后当日就将钱分三次全部转给第三人,同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林甲在外以个人名义借款金额已达1300万元,明显超出了共同生活所需,且陈某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系林甲与林乙夫妻双方的合意而借。因此,陈某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借款应由林甲一人承担偿还,林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