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酒后因病理性原因产生幻听,隐约听见工地工友预谋对其殴打,看见工友赵某某经过宿舍门口,便手持钢条从背后连续击打赵某某的头部、背部,导致赵某某当场倒地受伤流血,后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符合“酒中毒性幻觉症”的诊断标准,在幻觉等精神症状支配下作案,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已完全丧失,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立案后,法官前往精神病医院,在张某某主治医生的陪同下,会见张某某进行了谈话,并听取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协调公安机关、医院安排张某某出庭参加庭审,联系其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积极参加诉讼,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经过法庭审理,本院以张某某对作案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决定对张某某强制医疗。
这是我院作出的首例强制医疗决定,有力地维护了公共秩序安全,也为精神病患者提供了治疗和康复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