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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后未退库剩余炸药 工程人员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6-01-12 14:44:00 打印 字号: | |

201210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在福建宁德古田某高速工程承包桥墩孔桩项目,在工程爆破作业结束后,因工地偏僻,清退手续繁琐,被告人钟某某就顺手带走剩余3根雷管、20根爆炸物存放自己住处。201336,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钟某某住处查获存放的雷管、爆炸物共重3918

闽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3918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是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法官提醒: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雷管、炸药等属于极其危险的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爆炸,带来严重的后果,我国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有明确的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虽未使用,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更应了解法律规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酿成大祸。

责任编辑:闽侯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