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在福建宁德古田某高速工程承包桥墩孔桩项目,在工程爆破作业结束后,因工地偏僻,清退手续繁琐,被告人钟某某就顺手带走剩余3根雷管、20根爆炸物存放自己住处。
闽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
法官提醒: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雷管、炸药等属于极其危险的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爆炸,带来严重的后果,我国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有明确的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虽未使用,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更应了解法律规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酿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