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闽侯法院生态庭的调解下,犯滥伐林木罪的黄某某与林权主达成“补种复绿”协议,根据法院安排向县林业局缴纳2万元履约保证金。依照被告人黄某某已实施及承诺实施补种复绿情况,该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应于2017年7月前继续补种林木15亩,并进行管护三年。这是该院首次对毁林案适用签订书面补种复绿协议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近几年,针对林区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征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多发态势,闽侯法院坚持打击涉生态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并行,积极探索环境司法保护新机制,牵头引导县检察院、司法局、林业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恢复补偿机制,明确规定在受损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同时,建立健全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收支制度,设立补种复绿保证金专项账户,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弥补直接修复方式的不足,确保受损环境全方位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