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首次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进行了司法惩戒。2017年5月24日,闽侯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福州福银高速公路南连接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简称:福银高速)等财产损害赔偿系列纠纷案件中,被告福银高速以其住所地在福州市仓山区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该系列案件均系因不动产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闽侯法院专属管辖,因此,闽侯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被告福银高速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12日及9月1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查实,在闽侯法院之前审理的同系列案件中,被告福银高速就曾以其住所地在福州市仓山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一、二审法院驳回。
闽侯法院认为,被告福银高速在明知上述案件应由该院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又再次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该院依法对被告福银高速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司法惩戒,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法官说法: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近年来,一些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诚信意识,或者诉讼心态出现偏差,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时间的工具,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审判秩序,妨害审判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也可能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对恶意管辖权异议提起者进行处罚。因此,诉讼参与者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应保持理性,有意拖延诉讼时间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产生不了正面的法律效果,也给宝贵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是一种诚信缺失的表现,应当予以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