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公立医院窗口收费人员截留公款潜逃的贪污案件。被告人张某受聘于某公立医院从事收费工作,因工资收入入不敷出,遂对经手的医院公款产生截留用于个人挥霍的想法。张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将医院自助缴费机收取的现金及其当班期间收取的住院费、门诊费、体检费截留不上交医院,半年间共计侵吞人民币55万余元,后被告人张某携款潜逃。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赵杭在湖南省长沙市黄花机场被长沙市天心公安局青园派出所抓获,被闽侯检察院追回赃款人民币13193.9元。
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亲属自愿为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官说法: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但是我国《刑法》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张某虽然不是国家公务员,却是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代表事业单位履行窗口收费的职责,所以其侵吞所收取费用的行为应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窗口人员截留收费暴露了医院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疏忽,针对这一现象应采取加强企事业的人员管理,加强收费人员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监督机制,采取现场监督、稽查联查、群众举报等多管齐下的监督方式,并实行收费人员流动制度,预防贪污作弊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