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伙同他人盗窃原工作单位保险柜,并寻求朋友开箱分赃的多人犯罪案件。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与同案犯李某商量,决定一同到李某曾工作过的饮料仓库盗窃存放货款的保险柜。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李某秘密进入仓库,将仓库内放有人民币25814元、黄金手链、黄金项链、玉佩、纪念币等物的保险柜盗走。因携带的铁棍无法撬开保险柜,吴某提议将保险柜带至其老乡黄某处,用黄某的大铁锤将盗来的保险柜砸开。后吴某与李某乘坐的士前往黄某住处,黄某在明知保险柜是盗窃来的情况下,提供锤子将保险柜砸开,被告人吴某分得人民币13200元,李某分得人民币12500元,黄金手链一条及玉佩一个;黄某夫妇分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以及白金项链带玉挂坠一条。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可估财物价值人民币35345元,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黄某妻子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四人均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李某因伙同他人盗窃原工作单位的财产,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而黄某夫妻在明知保险柜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依然协助李某强行打开保险柜、分得赃款,并予以掩饰、隐瞒,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提醒,千万不要心存不劳而获的思想,莫因贪图不法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