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占用农用地40余亩开发建设 男子被判刑并承担补种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02 1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福州台大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狮嘴山山场勾整大片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经现场勘查和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共占用荆溪镇永丰村林地46.2亩,造成原有植被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所占用林地所属林种均为水源涵养林属国家级省补助生态林。

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均被严重毁坏,原有植被不复存在,林地表层土壤结构受到严重破坏,其中33.5亩虽可造林种植,但将影响林木的生长,毁林所建鱼塘2.8亩不可恢复造林种植,毁林所建山场道路9.9亩也已不宜造林种植。鉴于闽侯县荆溪镇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认为在通往永丰村狮嘴山山场原有一条约4米左右,长度1公里的机耕路,故原有机耕路面积约5.66亩应从被告毁林面积中予以扣除。

案件审理期间,福州台大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承诺异地进行补种阔叶林杉木46亩以上,补种楠木、桂花树等93亩以上,同时负责抚育、管护三年,并与权属人签订补种复绿协议,主动向指定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66800元。

经审理,闽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福州台大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闽侯法院通过多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公检法司联合林业、国土、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制定异地补植方案,由当事人向指定林业部门交纳保证金,法院发出补植令送达当事人和当地林业站,以林业站牵头有关各部门共同监督当事人补种复绿的行为。

责任编辑:闽侯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