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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 补种复绿来补偿
  发布时间:2018-07-03 10:03:0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4月至到6月间,被告人廖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雇请他人在闽侯县竹岐乡罗洋村饭溪“长杭”山场修建道路。经现场勘查和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建道路共占用竹岐乡罗洋村林地 17.8605亩,并造成原有植被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件审理期间,廖某承诺异地进行补种阔叶林53.6亩,保证抚育和管护三年,且与林权权属人签订补种复绿协议,并主动缴纳履约保证金5.4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 17.8605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廖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廖某自愿进行补种阔叶林品种复绿,并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向闽侯县林业局缴纳履约保证金5.4万元人民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人民法院依法对廖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近年来,闽侯法院大力推进补种复绿等修复性生态司法应用,法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协调当地政府统筹各乡镇荒山林地,梳理出可供补种复绿地块,采取替代修复方式,由被告人一方和用于补种复绿的林地使用权人签署补种复绿协议书,取得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一判三赢” 的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责任编辑:闽侯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