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收集轮船维修和车辆维修厂的废弃机油,通过所购买的简易加工设备进行蒸馏和提存,非法从事废机油提炼成品燃料油业务。期间,张某雇佣工人共提炼出105吨成品燃料油销售给连江渔船客户,获利约人民币63000元,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直接排入一处未采取任何环保治理措施的外部环境。
案件审理期间,张某从有资质修复企业中自行选择修复企业直接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出资委托福清市发强特种油有限公司处置厂内剩余的50余吨机油,并退出所有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5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废机油是机油润滑机械工具的过程中,变质为芳香族类的有机酸、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会干扰人类造血和神经系统,导致一系列严重疾病,属危废名录中的废矿物油。张某污染环境案的审判,对污染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规范经营起到了重要警示作用,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建设和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的探索,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