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间,孙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底,双方按民间婚俗订婚,张某某向女方给付聘礼若干。7月10日,双方在闽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张某某于7月21日出国前往阿根廷至今未归。2017年11月10日,孙某某向闽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某表示同意与孙某某离婚,但要求孙某某返还相关聘礼。孙某某却表示从未收到张某某的聘金。闽侯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及当地的婚俗习惯,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令孙某某向张某某返还部分聘金。孙某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孙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退还张某某聘金60000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我国自古以来缔结婚姻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至今仍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婚俗。近年来,因彩礼问题诉至法院的案例屡见不鲜。赠送彩礼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支付了彩礼后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赠与方可请求接受方返还彩礼;夫妻离婚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请求酌情返还彩礼。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现在部分人支付彩礼时会选择银行转账,但仍有不少地区还是习惯采取以现金、实物的方式支付彩礼,特别是农村地区。因彩礼给付的私密性,导致一旦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时,是否支付彩礼、支付了多少彩礼往往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只能依据相关的证人证言,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案件具体细节等进行逻辑推理。如本案,一开始,女方据不承认收到彩礼,并在一审法院判决其返还部分彩礼后提起上诉,但二审中却自愿与对方达成调解,同意返还部分聘金。因此,建议婚嫁双方若支付彩礼,可在婚书中或以其它形式载明彩礼的金额,双方签字确认或由接受彩礼方出具一份收条,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留下凭据,避免发生纠纷后把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同时,在婚姻彩礼问题上应注意量力而行,结婚本是神圣而美好的喜事,切莫因虚荣、攀比而使原本充满人情味的传统婚俗礼仪变成带着“铜臭味”的“婚姻买卖”,甚至导致原本纯洁美好的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