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亮系闽侯法院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件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魏某亮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将其名下丰田牌车辆无偿转移至其女儿名下,而车辆实际仍由被告人魏某亮控制使用。日前,魏某亮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2014年10月28日20时30分许,魏某亮驾驶小轿车沿闽侯县甘蔗街道江滨路由福州方向开往白沙方向途中,与由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的程某金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程某金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魏某亮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金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程某金诉至闽侯法院,经审理,闽侯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侯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魏某亮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程某金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29756.11元。该判决于同年11月11日生效,但魏某亮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程某金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魏某亮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未申报个人财产且拒不配合执行,甚至偷偷离开居住地福州,逃避执行,并于2015年12月21日将其名下的丰田牌小车无偿转移至其女儿魏某珠名下,但该车辆实际仍由自己使用。经司法鉴定,该车时价为人民币5.3万元。
2017年11月,闽侯法院将魏某亮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进行网上通缉。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魏某亮被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抓获。2018年5月30日,魏某亮向程某金偿还全部赔偿款25万元。因魏某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公诉机关签订具结书,且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闽侯法院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魏某亮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