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焮与何某汉离婚不到三个月,刘某焮未履行离婚约定,拒绝何某汉抚养婚生女,起诉请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被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刘某焮与何某汉于2013年5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5月生育一女,取名何某媛。婚生女出生后前三个月在何某汉处生活,之后随刘某焮在闽清生活。因感情破裂,刘某焮与何某汉于2017年10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约约定:婚生女何某媛由何某汉直接抚养教育至其十八周岁止,抚养费由何某汉自行承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何某汉曾前往刘某焮住处要求将婚生女何某媛带回由其直接抚养,刘某焮拒不配合。
法院认为,刘某焮与何某汉在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何某汉抚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何某汉未出现不利于婚生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也未出现不宜与婚生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对婚生女的抚养,刘某焮、何某汉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故法院作出驳回刘某焮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官说法: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应当无条件地承担抚养义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是指有抚养权的一方,抚养能力的丧失或者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在离婚时深思熟虑后所做出的决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履行,不能因为双方各自的私利,争抢子女,给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变更子女的抚养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出发,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