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闽侯县青口镇某小区内,驾驶员罗某某在使用一辆五菱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严某某)在给某餐厅输油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面包车输油设备起火并致使面包车燃烧,火势蔓延至旁边停放的别克小轿车,火灾导致两车烧毁。此前,面包车所有人严某某为该车在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别克小轿车在某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2017年7月27日,某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别克轿车车主林某某支付了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赔偿金。2019年4月3日,某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向闽侯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某平安财产保险公司104528元及利息,面包车驾驶员罗某某、车主严某某对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五菱小型面包车驾驶员罗某某在给某餐厅输油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面包车输油设备起火并致使整辆面包车燃烧,并烧毁旁边停放的别克小轿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之规定,本案事故系在闽侯县青口镇某小区内发生,涉案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处于运输行使过程中,且于事故之时不处于道路之上,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系火灾事故。罗某某作为火灾事故车辆的驾驶员,给某某某餐厅输油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面包车输油设备起火并引起本次火灾事故,应对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罗某某系严某某雇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即严某某承担。某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赔偿了被保险人林某某因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130300元后,依法取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有权请求相关赔偿义务人即严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火灾事故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某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某人寿财产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某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结果已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法院 陈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