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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擅自复工的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0-02-07 17:22:00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告规定,对于非特殊企业(除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相关企业外),不得提前复工,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复工,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提示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措施的通知》(11个“一律”)《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福州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闽侯县关于严管严控“十个一律”的公告,各类非特殊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具体复工时间严格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通知执行;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延迟复工规定,要告知本企业离榕人员不得提前返回。

二、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复工复业的企业,严禁湖北及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返回,对于其他外地人员返回的,居家观察2周后方可复工,企业应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及时组织人员管控和检疫检测,并做好登记,全面开展生产、作业场地及食堂等人员积聚区域的定期消毒,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可能将被暂扣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望各企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共同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创平安闽侯,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攻坚战。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6日

责任编辑:闽侯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