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案件。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闽侯县竹岐乡经316国道往甘蔗街道方向行驶,途经甘竹大桥甘蔗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随后,在民警将被告人杨某带至闽侯县医院准备抽血时,杨某谎称去洗手间后潜逃至家中,民警在敲了一个小时的房门无效的情况下撬门而入,将杨某抓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25 mg/100ml,属醉酒。经审理,杨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从重处罚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说法:在醉驾案件中,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均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有:加速驶离、弃车逃离、临时更换座位等;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有:拒不开门窗、现场饮酒干扰检查、不配合酒精检测等;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有:采取辱骂、推搡等暴力手段妨碍执法行为等,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在发生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工作,避免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闽侯法院 陈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