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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谎不择言”已构成侵权——朋友圈引发的法律风波
  发布时间:2020-06-06 16:34: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闽侯法院调解结案一起乱发朋友圈引发的侵犯名誉权纠纷。陈某芳因其胞兄与陈某有经济纠纷而心感不快,为了给胞兄出口气。2020年3月27日,陈某芳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号外,号外,福州的男人们福利来咯!此人不错哦!价格也便宜,功夫非常了得!可上门服务,你们懂得,无中介费,请叫我雷锋,大家互相转告等。”还附上陈某的个人照片及电话号码。随后,陈某接连接到了多名男性骚扰电话,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一怒之下,陈某将陈某芳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芳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当面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信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整。

闽侯法院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陈某芳辩称,她事后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且及时删除了朋友圈信息,但不愿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告知陈某芳,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已经严重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并给她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赔偿损失。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后,陈某芳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经调解,陈某芳当面向陈某道歉,并在朋友圈公布道歉信息,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前,微信作为主流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便捷快速、散播广泛。本案中,陈某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诽谤、侮辱、贬低陈某人格的信息,虽然只是谐音发布陈某的名字,但公开发布了陈某的个人电话号码,并配发了陈某的个人照片,造成相关信息公开传播,引发了他人对陈某品行不端的怀疑与猜测,致使陈某的名誉权受到伤害。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习惯在朋友圈发表观点和表达情绪,但是言论自由应在法律框架内,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甚至无中生有,用侮辱性的语言中伤他人。不当的言语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闽侯法院 江静)

责任编辑:闽侯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