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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谎的代价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3:00 打印 字号: | |

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地方,容不得任何谎言。若有人存侥幸心理,在法庭上“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近日,闽侯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时对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大金建材公司大都贸易公司拖欠大兴建材公司货款,老夏向大兴建材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催讨无果,大兴建材公司2023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大金建材公司大都贸易公司、老夏偿还欠款70余万元,小薛和小夏作为大金建材公司大都贸易公司的独资股东,分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第一次庭审针对大金建材公司大都贸易公司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老夏当庭否认其与大都贸易公司独资股东小夏系亲属关系,并表示二人只是同属一个村组,否认其与大金建材公司原股东陈某认识。在法官多次提醒释明虚假陈述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夏仍坚称其陈述内容为事实。为查清案件事实,大兴建材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案件延期开庭。后公安、民政部门分别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老夏夏系父子关系、老夏与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在第二次庭审时,老夏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庭审中罔顾客观事实,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违反诚信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故对夏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意图逃避责任或获得非法利益,当事人单方故意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陈述虚假案件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故意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案件审理,扰乱司法秩序。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伦理标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不仅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每一个参与诉讼主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义务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广大群众应以案为鉴,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共建诚信和谐社会。

(文内所涉公司名称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闽侯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