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痛叫“买家秀”,在网购盛行的时代,消费者在网购时或多或少会遇到“买时双11,买后315”的情形。当“买家秀”与“卖家秀”大相径庭,面对“货不对板”等问题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购山竹“缩水”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惠鲜购水果商行(化名)在某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水果。2023年10月,惠鲜购水果商行上架销售山竹,在商品页面宣传“专业品控、商超S级、5A的规格、6A特级果”等语句,网页上显示山竹的销售名称为“泰国进口山竹6A特大果,当季新鲜水果礼盒5—6A特级果/5斤装”,领券购买预估价为68.9元。小余(化名)通过该销售链接购买了5斤山竹,共花费68.9元。收到货后,小余发现包裹不足5斤,山竹净重仅3.8斤,单颗重量约为82.6g,未达到GB/T 41625--2022《山竹质量等级》中规定的大果标准,故要求惠鲜购水果商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小余以惠鲜购水果商行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惠鲜购水果商行支付赔偿金500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惠鲜购水果商行在网络购物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小余提交订单并支付货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GB/T 41625--2022《山竹质量等级》规定大果的标准为单果重量大于100g,中果的标准为单果重75克到100克。涉案山竹净重仅3.8斤,单果重量约82.6g。水果商行将中果宣传为“6A特大果”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实际发货重量与宣传的“5斤装”亦存在较大差距。水果商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小余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涉案商品,侵犯了小余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小余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经法官释法说理并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惠鲜购水果商行当即向小余支付赔偿金500元,小余也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不论是网络经营者还是实体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若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需承担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赔偿等法律责任。本案中,水果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水果商行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对一些“物美价廉”的产品宣传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好交易证据,如网络订单截图、交易快照、商家的服务承诺信息、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协商记录等。消费者发现被欺诈后要及时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反映,或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诚信经营是商家的立业之本,经营者都应该恪守职业道德,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以高质量的服务取信于消费者,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