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源于传统结婚习俗中的“三书六礼”,表达男方对女方的尊重,以及双方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期盼。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高额彩礼”现象频频引发关注,涉彩礼返还等纠纷多发,“彩礼问题”仿佛成为了横亘在适婚青年男女之间的一座大山。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要求返还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3年年初,小俊与小雯经人介绍认识(以上均为化名),于2023年4月9日订婚并按照习俗办了订婚宴。订婚当日,小俊家向小雯家给付彩礼18.8万元、见面礼1万元、钻戒一枚、茅台酒两瓶、红酒一箱,之后小雯家向小俊家返还2.8万元。订婚前,小雯为小俊及自己购买服饰、手表、鞋子等,并为参加订婚宴的亲戚安排交通和住宿。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四个月,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相处,遂协商一致解除婚约,双方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育子女。解除婚约后,因双方未能就退还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小俊诉至法院,要求小雯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9.8万元、钻戒一枚、茅台酒两瓶、红酒一箱。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民俗中的彩礼系结婚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对方给付的财物。本案中,小俊以结婚为目的,向小雯给付彩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小俊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小雯及其父母共同接收彩礼,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综合考虑两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法院认为小俊亲属赠予小雯的见面礼1万元系按习俗礼节性的给付,茅台酒两瓶、红酒一箱则属于礼节性交往开支,均不属于彩礼范畴。小俊给付小雯的彩礼为现金18.8万元及钻戒一枚。在庭审中,小雯当庭返还钻戒。根据彩礼及嫁妆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扣除小雯已经返还的2.8万元及其为订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判决小雯父母与小雯返还小俊彩礼12万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婚约或者婚姻关系解除后,彩礼应当如何返还?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基础上新增了两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除了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也成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小俊与小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且小雯在收到彩礼后按照习俗返还部分彩礼,为订婚也支出了合理性费用,应当酌情考虑扣减返还彩礼金额。
那么双方父母能不能作为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呢?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到传统习俗,明确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小雯的父母参与小雯订婚全过程且共同接收彩礼,故可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法官寄语:彩礼并不是婚姻的“入场券”,更不是衡量感情深浅的标尺。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性格相投、感情相依,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回归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践行健康、文明的婚嫁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