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然而,却有人动起了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歪脑筋”。近日,闽侯法院在审理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对经“首案示范”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予以罚款十万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初,闽侯法院受理了原告小华(化名)诉被告胜科公司(化名)劳动争议一案,胜科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胜科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
闽侯法院经审查认为,胜科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闽侯县,闽侯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驳回了胜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胜科公司不服,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胜科公司上诉请求。
之后,胜科公司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又以同一理由对同系列十余起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在法官多次释明法律风险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后,胜科公司仍坚持对后续同系列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
闽侯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胜科公司在管辖异议“首案示范”裁判生效后,明知闽侯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在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仍在系列案件中提起管辖权异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不仅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功能和目的,且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应当给予惩戒。故闽侯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胜科公司罚款十万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胜科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按时缴纳全部罚款。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该制度设立初衷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有哪些法律后果?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
法官提醒
滥用管辖权异议不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对民事诉讼审判效率、司法资源配置造成极大影响。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