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上突然蹿出的狗,撞上了行驶中的小轿车,造成车辆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案情回顾
大勇(化名)饲养了一条爱犬,某日,大勇在公路边遛狗时解掉狗绳,让狗独自跑到公路对面,狗在穿过公路途中与小亮(化名)驾驶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部分损坏、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亮无责任,狗主人大勇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小轿车的定损结果支付了车辆维修费2045元。大勇未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向大勇代位求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大勇支付理赔款2045元及利息。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勇饲养的宠物狗横穿公路与小亮驾驶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伤,作为饲养人的大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从而取得了小亮的相应债权,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小亮向大勇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侵权人大勇向保险公司偿还垫付的保险赔偿金204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遛狗拴好狗绳是饲养人最基本的义务,未栓狗绳的宠物狗在公路上乱闯导致交通事故,作为饲养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饲养人大勇没有栓好狗绳,未履行看管义务,饲养的宠物狗自行横穿公路与小亮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了该机动车车损的损害结果,大勇的行为存在过错。小亮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不存在违法驾驶行为,小亮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饲养人大勇应当对车损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作为动物饲养人,宠物主人对自己饲养的宠物负有管理、注意、约束义务,对宠物自身危险性所致损害,除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受伤系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减轻宠物主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能证明系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宠物主人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因此作为宠物的主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对宠物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特别像出门遛狗一定要栓绳,避免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文明饲养,人人有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因被侵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